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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吴英被控集资诈骗罪

       第一部分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共有六部分:一是被告人基本情况、案件受理过程以及控辩双方的基本观点;二是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及相应证据;三是向11名债权人借款的具体事实及相应证据;四是对辩护人证据的评判;五是对控辩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的论述;六是综合观点及判决条款。

       为了突出重点,简洁明了,这里只对其中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进行分析论述。

       一、关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宣读公诉机关证据中的相关内容,但是判决书却只用一句话,即“证人对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并不知情,亦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予以全部否定,这里存在四个问题。

       1.称对吴英资金的去向不知情不属实,因为证人证明了资金用于经营,没有挥霍。

       2.判决称“与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不相符”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前后证言基本一致,并不存在“不相符”的情况;二是假设“不相符”,为什么就一定要采信侦查阶段的证言呢?显然于法无据,因为法律并未规定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其效力必然高于审判阶段。

       3.辩护人的证据证明了吴英借钱时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等,这些问题恰好证明吴英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判决以证人不能证明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为由不予采信不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更犯下了逻辑错误,即只有证明吴英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的证言才能采信,证明其他问题的证言就不能采信。难道其他问题都不需要证明了吗?

       4.辩护人宣读的十一名债权人在侦查卷中的笔录,证明债权人非社会公众,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判决不予采信没有法律依据。

       下表为原审辩护人的证据目录及证明内容:

       编号

       名称

       证明内容

       1

       蒋辛幸(原本色集团常务副总)

       证言

       ①本色集团宣传册是2006年末印制的,只用于在湖北谈项目,跟借款无关;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③吴英借钱是为了公司经营,别墅和汽车也属于公司;

       ④吴英借钱时没有想到不能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光“本色集团”4个字就能卖3个亿;

       ⑤吴英借钱时没有欺骗行为。

       2

       吴喆

       (原本色集团财务总监)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所借款项基本上全部用于公司经营;

       ③本色集团宣传册只用于在湖北谈项目,跟借款无关;

       ④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3

       徐滨滨(原本色集团办公室主任)证言

       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4

       周巧

       (原本色集团出纳)

       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所借款项都用于公司经营;

       ③一般人都认为公司有能力偿还借款,即吴英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

       ④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购买的汽车为公司所有。

       5

       杜沈阳(原本色集团司机)证言

       ①公司公章不由吴英保管,空白借条不一定跟吴英有关;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6

       徐玉兰

       (朋友)证言

       ①吴英借钱时没有欺骗行为;

       ②吴英不存在挥霍资金情形;

       ③吴英借钱时没有想到不能偿还,即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如果不出事一定能够偿还。

       7

       11名债权人证言

       ①吴英与债权人系朋友关系,非社会公众;

       ②吴英借款时没有使用诈骗手段;

       ③吴英讲诚信,案发前仍在积极还款。

       二、关于控辩双方的三个争议焦点

       1.关于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问题

       (1)关于《判决书》所谓“本身无经济基础,无力偿还巨额高息集资款”问题。辩护人认为首先吴英是否“本身无经济基础”存在争议,吴英称当时已拥有2500万元资产,法院只以注册资金判断实际投资依据不足;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无经济基础,负债经营也是一种非常普遍且并不违法的现象,借鸡生蛋、借船出海不是很正常的经营行为吗?当初资不抵债并不能证明最终无法还款;而且客观上无法还款也并不能证明借款当初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关于《判决书》所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问题。大量证据表明,吴英借款时很少有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债权人关心的是利息;吴英对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称做生意,而事实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以外,几乎全部用于经营;至于借款时称投资白马服饰城商铺和收购湖北荆门的酒店但实际并未投资于此的问题,只是极个别的情况,而且当初确实有该想法,只是后来情况变化没有成功而已;判决称“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属于子虚乌有,没有证据,也不符合事实。换句话说,无论律师提交的笔录还是侦查机关取得的笔录,被害人基本上都称吴英没有骗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不知法院凭什么认定“骗取”巨额资金呢?当然本色集团曾印刷过十几本宣传册,宣传册中有些夸张的内容,但该宣传册是为参加投标所用,并非为借款所用;而且宣传册于2006年12月印制,吴英最后一笔借款是同年11月,即宣传册在借款之后,与借款毫不相关。

       (3)关于《判决书》所谓“随意处置投资款”问题。判决如此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虚假注册公司;签订上亿元货款的珠宝合同,随意处置珠宝;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置大量汽车;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等。这些并不符合事实。第一,所谓虚假注册公司并不存在,因为“虚假注册公司”指的是申请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而吴英的公司并不存在这种情况;第二,购买珠宝未必不属于投资,称随意处置依据不足,而且“随意处置”并不等同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肆意挥霍”;第三,购买汽车是为了各部门负责人工作之用;第四,所谓个人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等并不存在,这只是吴英在他人欺骗诱导下作出的不真实的供述(东阳公安于2007.2.8—6.14安排化名张华的线人应小华在吴英监舍威胁、欺骗吴英,让其编造钱已全部花光的事实),此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按照刑诉法“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该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司法解释,对“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辩护人认为有必要对照司法解释看一看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由于这里列举的八种情形中的第三至八没有争议,所以只需看前两种即可。事实很清楚,吴英根本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众所周知,这些年房地产增值快,有的增长了四五倍)、汽车、开办十余家公司等等;如前所述,吴英也不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的行为。换个角度说,如果说吴英的集资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那么钱都花哪里去了呢?都挥霍了吗?都怎么挥霍了?是赌博了,吸毒了,建造豪宅了,还是一掷千金吃喝玩乐了?显然,都不存在。由此可见,吴英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关于本案属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问题

       判决认定自然人犯罪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公司实质上是吴英的个人公司,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人格;二是公司经营活动很少;三是吴英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

       辩护人认为这些理由均不成立,第一,即使公司是个人公司,也不能得出公司不具有公司人格的结论,因为一人公司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与自然人是不同的概念;第二,称公司经营活动很少依据不足,从证据看,可以说短期内赢利很少,不能说经营活动很少,吴英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前十几家公司都在正常经营(包括试营业)或正在筹建;第三,称吴英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同样依据不足,因为借款多数打入公司账户,固定资产归公司所有,汽车在公司名下且由公司负责人使用,怎么能说集资的目的并非为了公司呢?

       3.关于吴英的行为是否符合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判决认定符合集资诈骗罪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息等形式误导社会公众;二是明知林卫平等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所涉人员众多;三是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

       辩护人认为这种认定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第一,吴英没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所有证据均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地与单个债权人(亲朋好友)沟通,没有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过宣传,所以称误导“社会公众”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大量证据证明吴英借钱时只称做生意或缺少资金,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第二,虽然林卫平等人的资金系非法吸存所得,但吴英确实是向林卫平等个人借钱,至于林卫平等人的钱究竟是向社会公众集资所得,还是盗窃所得、抢劫所得那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林卫平向社会公众非法吸存的行为不属于吴英的行为,从合同法角度讲,这叫做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三,所谓除了向本案11名被害人集资外还向王香镯等人非法集资并不能说明向社会公众集资,因为王香镯等人同样是吴英的亲朋好友,特定人员,根本不属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第二部分 一审的程序错误

       1.严重超审限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半月以内宣判,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审限为二个半月,可是本案自 2009年1月4日受理至12月18日宣判,整整十一个半月!人们常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那么迟来的非正义就更是非正义了。

       2.拒绝鉴定问题

       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一是吴英借款的准确金额、资金流向、吴英及本色集团的资产价值等,因其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辩护人曾申请委托鉴定;二是吴英及本色集团资产价格由于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不客观、不全面,辩护人曾申请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关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的规定。

       附:辩护人《重新鉴定申请书》主要内容

       一、评估价格明显偏低

       1.本色集团正道汽车服务中心购买安装的自动洗车机购买时30万元左右,而评估价格仅为:使用过的洗车机人民币1万元(比卖废铁的价格还要低),未使用过的洗车机7万元。

       2.评估单中体现出来的本色集团内部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如仓库中的三合板评估价每张只有人民币2元。市场上根本没有这么廉价的三合板材!

       3.本色集团的房产价格被评为每平方米3800元左右、街面房7000元左右。而目前的市场价为:房地产价格每平方米6500元左右,街面房1万元以上。

       二、评估项目有重大遗漏

       由于司法机关未给吴英及本色集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而且所有账簿都扣押在司法机关,吴英、本色集团、申请人均无法查阅、核对,所以不能列明遗漏的具体项目,但知道遗漏很多,如酒店内的锅炉发电机等都未在评估表中体现出来。

       三、公安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公安机关承担

       申请人及本色集团的财产是2007年2月10日被查封的,查封期间由于公安机关怠于管理、保护,乃至不少物品失窃或发霉变质、贬值。这些损失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三部分 假设构成犯罪,一审量刑也属不当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并不少见,然而当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却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用媒体的话说叫做“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至死议论纷纷,即使在金华市中院内部,亦有不同声音。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2009年12月24日《时代周报》)著名财经评论员、经济学家马光远称:吴英案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集资诈骗标准时所规定的七种情形,跟每一种情形都有很大差别,“这个案子的判决实在是非常牵强附会。”(2010年06月10日凤凰网财经)著名公司治理和金融专家郎咸平甚至称判处吴英死刑是杀人灭口!(广东卫视《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引起如此之大的反响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辩护人认为民间观点并非毫无道理,当然辩护人的根本观点是吴英不构成犯罪,这里只是退一步讲,即使法庭认为构成犯罪也不应当判处极刑。下面引用一些民间观点作为辩护人的观点提出,希望引起法庭的重视。

       1.吴英借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地步

       虽然数额巨大,但是被害人多为放高利贷者,并非缺钱养老、等钱治病、等米下锅的普通百姓,具有相对较强的承担风险的能力;而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理应减轻对吴英的处罚。

       2.吴英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

       与暴力犯罪、贪污腐败等犯罪相比集资诈骗的情节相对较轻,而且前者一般并未判处极刑。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贿1304万元被判死缓;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贪贿736万元被判死缓;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1.95亿元也仅判死缓;“中国金融第一案”、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也仅被判了死缓。这些,不能不令人产生“司法不公”、“同罪不同判”的质疑。

       3.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并非泾渭分明

       吴英当年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时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东阳市检察院起诉时的主要“罪名”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到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才变成了“集资诈骗”。而另案处理的吴英案关联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罪名仍然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决的量刑也只有1年10个月到6年不等。这些说明司法机关本身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就是模糊与摇摆的。

       4.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

       知名财经评论者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该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极大的差距,高效的民间资金弥补了这一缺陷。可以肯定,只要不合理的资金使用体制不变,只要国有金融机构盘剥式的存贷差不变,民间金融就不可能消失。金华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吴英案公诉人许达在剖析吴英案的警示和教训时说,有着藏富于民的传统与市场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下金融素来十分发达。客观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畅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另一方面,老百姓手里的钱多起来后,迫切需要解决投资理财的渠道问题。货币如水,择地而生,堵不如疏。

       第四部分 其他

       1.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二审庭审中,检察员多次提到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对此检辩双方争议很大。其实,从法律适用角度讲,这一条出自2000年9月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随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该条款已经被“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第四条)这一客观标准所取代。即判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标准不再使用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这一主观标准,而是使用是否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一客管标准。吴英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不争的事实,检察员的观点只是吴英的企业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对此辩护人谈两点,一是当时吴英的企业属于起步阶段,如同征地买树苗种果树,开始几年必然投入多产出少或者无产出,可是几年后就会获得回报;二是按照最新司法解释,要求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盈利。

       2.关于立功问题

       吴英曾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此发表意见如下:第一,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因为虽然有的跟吴英行贿有关,但有的无关,如索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第二,虽然有的是在一审阶段举报,但因当时并未查证属实,一审判决没有涉及;第三,已被判刑的虽然只有三人,但有的因时机不成熟相关部门尚未查处,将来有可能被判刑;第四,湖北省检察院反贪局材料显示,在查处李天贵、周亮案件中深挖窝案串案,一并查处21件21人,其中厅级干部2件2人,处级干部5件5人,在全省震动很大,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因此请求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

       综上,辩护人有两个观点,一是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吴英不应当定罪;二是吴英一案充满争议,而且民间认为吴英无罪或者不应当判处极刑的观点达到了一边倒的程度,虽然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民意,但是从讲政治和司法为民的角度考虑问题,这种案件至少应当得到审慎的判决,即辩护人确实认为吴英无罪,但是如果合议庭认为有罪也恳请合议庭刀下留人,避免一场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

       谢谢!

       辩护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雁峰

       2011年4月7日

       通知公告

       吴英案二审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在××市××镇××村。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英上诉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经营,没有肆意挥霍;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债权人;本案债权人不属社会公众,自己也不是向社会非法集资;本色集团合法注册,非为犯罪成立,也不是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本案是单位借款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要求宣告无罪。吴英的二审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为其辩护,要求宣告吴英无罪。同时又称,吴英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属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审量刑显属不当;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吴英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中又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庭检察员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使用诈骗的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和随意处置、挥霍集资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个人犯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吴英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林卫平、杨卫凌、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苏平的陈述,证人吴玲玲、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应丰义、葛保国、周海江、赵国夫、周巧、方鸿、金华芳、杜沈阳、吴喆、刘安、杨军、骆华梅、胡英萍、徐滨滨、包明荣、傅玲玲、龚红星、吴建红等证言,本色控股集团及各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银行往来凭证、借条、投资协议、抵债书、收条,记录资金往来的笔记本、记账本、借还款清单、期货交易明细单、银行进账单、支付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保证金划转函、成交确认书、罚没票据、搜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财物鉴定结论书,从吴英处提取经鉴定系假的面值为4900万元工行汇票一张和私刻的二枚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业务专用章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英亦供认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吴英自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公司前已负巨额债务,其后又不计条件、不计后果地大量高息集资,根本不考虑自身偿还能力,对巨额集资款又无账目、记录;同时,吴英将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注册传统微利行业的公司以掩盖真相外,绝大部分集资款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大量购买高档轿车、珠宝及肆意挥霍;案发前吴英四处躲债,根本不具偿还能力,原判据此认定吴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无不当。(2)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和吴英的供述证实,吴英均系以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合作开发酒店、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的理由对外集资,同时,吴英为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经常用集资款一次向一个房产公司购买大批房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买断东义路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宣传广告,制作本色宣传册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在做期货严重亏损情况下仍以赚了大钱为由用集资款进行高利分红,吴英的上述种种行为显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的欺骗方法集资。(3)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筹资,还委托部分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虽原判认定的直接受害人仅为11人,但其中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四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受害人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大量的是普通群众,且吴英也明知这些人的款项是从社会公众吸收而来,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4)本色集团及各公司成立的注册资金均来自于非法集资,成立后大部分公司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用非法集资来的资金注册众多公司的目的是为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本色集团繁荣的假象,以骗得更多的社会资金。而且吴英大量集资均以其个人名义进行,大量资金进入的是其个人账户,用途也由其一人随意决定。故本色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实质上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原判认定本案为吴英个人犯罪准确。综上,吴英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辩称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没有用虚假宣传欺骗社会公众、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所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均系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在二审庭审中辩称其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辩护人提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辩护人要求对吴英从轻改判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员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之规定,吴英在二审庭审之后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依法不予准许。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本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谁知道仰融目前的状况

       大部分人看到这句话都认为是在说大话,任何一个厂商谁敢说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如今每年发生的新能源 汽车 自燃事件根本不再少数,有种谈“车”色变。

       新能源 汽车 最大的问题就是安全性,现在大部分厂商都为了追求高续航而放弃了安全,一辆车续航能达到800km又能怎样,你能经受住夏季的高温?驾驶的安全性就是一个问题。

        而比亚迪刀片电池则打破了这个“规则”,让续航和安全两者都兼得,比亚迪对电池单体进行改进,让电池单体的样子像刀片,这样能够使电池包内布置更多的电池单体,增加整个电池包的容量、电压以及续航,从而规避了磷酸铁锂电池的短板。

       在发布会中,为了验证比亚迪刀片电池是真正告别“自燃”,公开进行了针刺测试,对针刺测试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这是电池行业测试中最严酷的测试,模拟极端情况下电池内短的测试方法,利用钢针将电池刺穿,新国标甚至已经取消了针刺测试。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说得就是比亚迪吧,在测试中,相同条件下对三元锂电池、普通磷酸铁锂电池以及比亚迪刀片电池进行了同样的测试。首先三元锂电池在钢针刺入瞬间冒烟起火爆炸,磷酸铁锂电池则表现出冒烟但无明火,表面温度也急速上升,放置在电池表面的鸡蛋也被烤熟。

       但对于比亚迪刀片电池,进行针刺测试后并没有起火爆炸之类的现象,表面温度的变化也比较小,甚至放置在表面的鸡蛋依然呈流体,这一连串的测试下来,足以说明比亚迪刀片电池的安全性之高,让新能源车告别“自燃”已经是实实在在的现实。

        首先根据比亚迪发布会的形式,我觉得比亚迪这次可以说是信心满满志在必得!因为比亚迪把刀片电池直接应用到新款车型汉的身上,可见比亚迪对这款电池的自信,再加上我们现在谈到的“针刺测试”和也和刀片电池的最高安全性是分不开的,安全当然就包括性中当然会涉及到自燃这一隐患。众所周知针刺是一种传统的模拟电池内短的测试手段,它是一种穆尼极端情况电池内短的测试方法,通过一个金属针刺穿电池,模拟电池内部发生短路时的电池表现,针刺测试业界公认是所有电池安全测试中最严酷的,电池通过针刺测试,也就意味着拥有了最安全的保障。

       针刺测试验证了电池的局部内短路,通过针刺测试的电池,更加能说明电池的安全性,更加适合应用在 汽车 领域,在电动 汽车 领域,掌握了先进的 汽车 电池技术,谁就意味着掌握了电动 汽车 的未来,而针刺测试,无疑是对 汽车 电池技术最严峻的考验。

        “刀片电池”成功的通过了针刺测试的完整测试,视频中显示“刀片电池”通过针刺后,无明火甚至无烟雾,电池表面仅仅只有30摄氏度左右,所以说这样的情况下根本达不到自燃的条件。

        所以说比亚迪这样说要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绝不是空口无凭的说大话。而是根据真正研发出的成果说出的话,刀片电池可以把新能源 汽车 领域这一自燃的安全隐患系数降到最低甚至是0,由此也可以见证比亚迪在动力电池上的进步与发展。

        平心而论,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安全性非常之高,这也是比亚迪敢于说出让新能源车告别自燃的理由,没有强大的自信,绝不敢这么说,而自信则来源于强大的产品力!实际上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很好的对安全以及容量做出了平衡,让刀片电池既能保证强大的安全性,有能提供足够大的电池容量!

       一直以来,关于磷酸铁锂电池与三元锂电池的争论从未停止过;原因很简单,磷酸铁锂电池具有安全稳定的特性,但能量密度方面是短板;而三元锂电池的优势在于能量密度大,可安全性饱受质疑;实际上三元锂电池一旦由于意外而导致燃烧,速度是很快的,而且迅速释放大量的热,使得驾驶者及时逃离的几率很低,所以这就是两种电池之间的博弈,而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它在安全与能量密度之间做到了互补!

       传统的盐酸铁锂电池在安全性能方面就已经远超三元锂电池,而刀片电池更是把安全性能做到了极致;比亚迪在上月29号的刀片电池发布会上,现场进行了针刺测试,眼见为实刀片电池释放热量产生的热度被牢牢的控制在30-60度之间,这样的温度无异于是可以确保安全性的;而作为对比的磷酸铁锂电池无明火,但产生了烟,温度也高达400度。至于三元锂电池当钢针插入电芯后的瞬间,就已经开始剧烈燃烧,有明火且表面温度高达500度!如上图所示三款电池的对比图。

        如上图所示,这就是NCM三元锂电池的结构图,所谓的三元锂实际上就是钴酸锂,锰酸锂以及镍酸锂的组合!实际上无论是磷酸铁锂或者是三元锂电池,锂成分都是用于电池的正极上,它们放电的过程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简单点说都是通过正极释放出锂离子,通过运载电荷向着负极的石墨材料运行,从而产生了电流;如上图所示,三元锂电池结构极为的扁平化,所以自身稳定性存在问题(就好比石墨与金刚石的分子结构差异,决定了石墨本身并不稳定),而正3价态的钴与镍相当不稳定,极容易被氧化,这就是三元锂电池出现短路或直接暴露在空气条件下,发生剧烈燃烧甚至是爆燃的原因!

       如上图所示,这就是磷酸铁锂电池的结构示意图,单从视觉上看远比平滑结构的三元锂更稳定,而重点在于铁离子,磷酸铁锂中的铁离子同样为正3价态,可大家在上学的时候都清楚3价铁的稳定性非常高,这就是磷酸铁锂电池先天的稳定性!而比亚迪新研发的刀片电池更是继承了磷酸铁锂优秀的稳定性能,从而将基于磷酸铁锂电池的刀片电池安全性能做到了极致,所以比亚迪确实做到了让纯电 汽车 告别自燃!

        总结:刀片电池之所以安全,除了正极材料选择了更为安全的磷酸铁锂材料,而负极也同样采用了更为安全的材料与结构设计;结构上通过直列式排布结构,高温绝缘陶瓷防护 ,隔烟通道,所以才使得刀片电池如此的安全;动力电池的针刺测试是这个领域最严苛最残酷的测试,三元锂电池至今没办法通过,而这次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在针刺测试中,将温度控制在60度以下且没有明火与烟尘,足可以证明它是无比安全的,所以比亚迪称要让系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也是客观的!

        在刀片电池发布会上,比亚迪要让新能源车告别自燃这个说法其实是有一定道理的,先从锂电池正极材料说起。

       我们都知道锂电池的正极材料目前主流的就是三元锂和磷酸铁锂两种,但是这两种材料在稳定性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磷酸铁锂本来是锂电池开始发展时候主流的正极材料,但是由于续航能力不及三元锂电池,加上国家的新能源补贴政策主要是针对 汽车 的续航里程来进行补贴,这时候三元锂电池慢慢登上舞台并且超过磷酸铁锂成为了主流的电池。不过三元锂电池也有自己的问题,就是电池不稳定。

        由于三元锂电池中加入了镍,导致电池的稳定性下降,因此会导致电池出现安全事故。根据调查发现,有85%的自燃事故都是三元锂电池,而磷酸铁锂电池只有7%。因此从正极材料本身来说,磷酸铁锂电池的安全性就要高于三元锂电池。

       再来说说刀片电池,刀片电池是基于磷酸铁锂的正极材料研发出来的电池,本身从正极材料来看,安全性就优于三元锂电池。再从刀片电池参加的针刺测试来看,就可以更直观的看到,比亚迪的这个声称不无道理。

        从针刺测试来看,三元锂电池出现了爆炸,磷酸铁锂温度出现了较大的升高,但是刀片电池仅仅是温度微微升高,安全性不言而喻。

        磷酸铁锂的材料温度加上刀片电池的结构稳定,足以打造最安全的新能源车,所以这种说法还是有很大道理的。

        比亚迪对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与刀片电池共同做过针刺测试,但在针刺测试的过程中发现三元锂电池存在严重的热失控现象,并且还出现了自燃和爆炸的风险,虽然磷酸铁锂电池没有自燃和爆炸,但依旧有热失控的问题,很显然传统的电动电池在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都难以达标。

       而比亚迪的刀片电池在针刺试验结果却非常稳定,没有三元锂电池针刺后瞬间发生爆燃的情况,也没有磷酸铁锂电池在针刺后表面温度高到200度甚至400摄氏度的问题,却连冒烟也没有,只有维持了60度左右的温度,这就说明比亚迪刀片电池不存在热失控和自燃与爆炸情况,是非常合格的电动电池。

       新能源 汽车 始终有一道槛一直迈不过去,就是自燃事件一直被很多消费者所担忧,尤其三元锂电池广泛使用,在针刺测试结果中也看到三元锂电池热稳定太差,很显然大部分新能源 汽车 是摆脱不了自燃问题的,比亚迪的刀片电池解决了热失控,热稳定性好,在发布会上声称告别新能源自燃这类说法就合乎常理了。因为比亚迪的刀片电池是合格的电动电池,如果新能源 汽车 都搭载刀片电池,就能让新能源 汽车 的自燃问题解决,而比亚迪此次刀片电池横空出世,在新车上搭载很显然就不会出现自燃的情况,说要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所言非虚。

        如果只是单纯地说比亚迪有这个实力说这句话,那估计很多人都不同意。先抛开比亚迪刀片电池来看,现在市场上主流的三元锂电池或者其他动力电池,我估计谁也无法做到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

       在3月29日比亚迪刀片电池的发布会上,比亚迪声称要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如果没有后续的一系列测试证明,我估计大多数人都会把这句话称之为“大放厥词”,但好在比亚迪刀片电池用实力征服了所有人。

        首先比亚迪刀片电池是磷酸铁锂电池,在稳定性上是公认的好,电芯的内短几率也接近于0,这完全得益于特殊的极耳结构设计,另外在高风险安全位点全面使用耐高温和具有优异绝缘性能的高温陶瓷涂层,大大的增加了安全性能。

       而且电芯和电池包一体化设计,侧碰的强度也大幅度提升,另外直列式排布结构+高温绝缘陶瓷防护+隔烟通道,也增加了安全性能,这些都是比亚迪刀片电池所呈现的优势。

        况且在发布会现场,比亚迪直接公开对比亚迪刀片电池的针刺测试,测试中分别使用三元锂电池、普通磷酸铁锂电池、比亚迪刀片电池分别进行测试,可想而知三元锂电池在钢针刺入瞬间发生爆炸起火,普通磷酸铁锂电池则冒烟而且温度快速升高。

       至于比亚迪刀片电池的测试结果确实让所有人都有了一番新的认识,在钢针刺入的时候,电池完全没有任何变化,表面温度也没有出现较大变化。

        要知道针刺测试是电池行业公认最严酷的测试,比亚迪刀片电池通过了测试,那么说明什么问题?在发布会称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难道还有假吗?

        我是非常支持比亚迪的,因为据我了解,比亚迪的新能源电动车安全性能特别高,这么多年来,比亚迪新能源 汽车 没有一起事故是由于“电池”发生的事故,安全系数非常高。现在刀片电池的推出,更是增加了电池的抗高温、抗膨胀以及耐用性,如果以后别的 汽车 厂商用上刀片电池,那自然也就提高了安全性了。

        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如果在比亚迪刀片电池发布之前有人说起这样的话,那么第一反应就是在骗人,每年电动 汽车 自燃的情况不在少数,谁能保证杜绝电动 汽车 自燃的情况,这就好比跟你说喝西北风就能填饱肚子一个道理。

       事实上在我的印象中,电池本该就是易燃易爆的物品,稍微碰撞或者高温都可能导致自燃的可能,但比亚迪刀片电池的出现却改变了我的看法,在安全性上的表现稳得让人惊讶,告别“自燃”不再是一句空话。 在发布现场,针对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做出了相应的证明-针刺测试,可能不是行业内的人不太了解什么是针刺测试,简单来说针刺测试就是电池行业测试中的珠穆朗玛峰,并不是每个厂商都能够翻越这座大山。

       针刺测试是模拟电池内部短路的测试,通过将钢针直接刺穿电池来进行验证,现在市面上电动 汽车 所用的动力电池,基本上都无法通过针刺测试,尤其是目前主流的三元锂电池,这一点在测试中也得到相应的证明。 测试中,将三元锂电池、普通磷酸铁锂块状电池、比亚迪刀片电池进行同样的测试,其中三元锂电池在钢针刺入瞬间直接爆炸并发生起火冒黑烟的情况,此时电池表面的温度就不用多说,可想而知有多高。至于普通的磷酸铁锂电池则是大量冒黑烟,但没有出现明火,不过表面温度也达到400℃的高温,将表面的鸡蛋都烤熟了。

       至于比亚迪刀片电池,在同样的测试条件下,钢针刺入瞬间并没有出现冒烟以及明火的现象发生,电池表面的温度也只是达到了30-60℃,表面的鸡蛋看上去没有任何变化,依然呈现流体状。足以表明比亚迪刀片电池的安全性之高。 通过测试结果来看,让新能源 汽车 告别“自燃”已经不再是想象中的事情,事实已经充分证明这一点,让电动 汽车 的出行不再是担惊受怕。

        个人觉得这是比亚迪进军未来高端新能源 汽车 消费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当前的新能源 汽车 它的发展基本上可以用良莠不齐来形容,而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它的 汽车 整体的安全性,可靠性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在之前很多的新能源 汽车 的事故分析报告中都能够看到,76%以上新能源 汽车 二次事故都是源自于自身的动力电池系统。也就是说新能源 汽车 外部发生碰撞事故以及高速高温环境下行驶时,会促使内部的动力电池系统发生短路自燃甚至于爆炸。

        而比亚迪最新的刀片电池采用了磷酸铁锂电池的稳定性优势,并且在封装工艺上采用了无模组的叠片技术,这样做的优势和好处就是促使了电池内部更加的稳定性,减少了电池模块之间的线束约束和它的短路概率。而在官方公布的比亚迪刀片电池的针刺测试中看到,多次的测试都证明了比亚迪刀片电池的可靠性和优良性。在200度的极端温度测试下,锂电池会发生一定概率的自燃和短路,是磷酸铁锂电池证明了它的可靠性。

        所以后续比亚迪的刀片电池是有技术信心和优势,能够让未来的新能源 汽车 告别内部自燃和短路现象的,这是比亚迪动力电池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突破。打铁还需自身硬,不过在未来的新能源 汽车 市场中,出现像比亚迪这样技术过硬,具有极大安全性可靠性的良币出现,才会引领整个新能源 汽车 市场走向高可靠性和高安全性,重新定义新能源 汽车 的天花板。

        我作为一个新能源车主,在买车的时候最担心的不是电池问题,而是 汽车 的安全问题。因为之前看新闻报道很多车系的新能源车都会有自燃的情况发生。所以我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买了比亚迪新能源车。比亚迪在这方面是非常靠谱的,至今还没有发生类似的 汽车 自燃事件。现在刀片电池也推出来了,安全性能又提高了不少,那肯定是对应继续降低事故风险。

独家 | 华晨破产,长城投产宝马3系

       仍然担任华晨系下香港圆通科技董事长以及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仰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拥有经济学博士学位。

回国的可能性不大,华晨的事情好像还没了结,当年引发的争议不小;不过,人家现在好像在美国做新能源汽车,做的风生水起的,好久以前貌似还收购了正道汽车,发展的也还行。

       仰融没说清过自己的来历,更没说清过华晨的出身,他曾说过:"华晨出身不好,在当时的条件下,有些事不得不迷。华晨经历的一些事,不管别人怎样迷惑,到今天我可能也没有权力说清楚。"

       也许因为这种扑朔迷离,金杯汽车中甚至传闻,"仰融的名字是假的。仰融,就是崇尚金融的意思"。传闻毕竟是传闻。仰融的一位儿时伙伴说:"仰融从小就姓仰,只是以前的名字是叫仰勇,什么时候改的名儿也说不好。仰融从小人很聪明,但不安分。"

       纵观仰融的发迹史,遭遇“金杯”是其事业的转折点。而“金杯汽车”始终是这个“庞大帝国”的核心。甚至可以说,华晨帝国就是仰融将金杯汽车反复包装的产物。

       个人经历:

       1992年10月9日,美国纽约交易所,华晨汽车(NYSE.CBA)成为第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概念股,发行500万股,IPO价格16美元,筹集资金8000万美元,51%控股沈阳金杯客车,创造了中国国有企业海外融资第一的案例。

       接着,他又凭借资本运作,成功打造出一个以华晨汽车为主,包括至少4家纽约、香港、上海上市公司及大量非上市公司、资产一度达到300亿人民币被人称之为"华晨迷宫"的华晨系。

       仰融曾居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三位。2002年5月,自称受到“迫害”出走美国,2002年10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他是第一个让社会主义国家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人,也曾是300亿资产的"主人"。然而,过去一年中,成为新中国历史上我国地方政府首次在国外被起诉的案例。

       倘若说,2018-2019媒体习惯用“黑天鹅”和“灰犀牛”形容各种意外,那么2020年的“出乎意料”已经让业界陷入缄默、不再打算用比喻手法去描绘那种惊愕。

       只不过,所有的意料之外都只是表层现象,暗流涌动方为本质动因,瞬间的爆发,无一例外尽皆是蓄势已久的结果。

       “华晨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证监会立案调查华晨”

       ……

       “华晨还有救么?”同行者问。

       “还可以再拯救一下,因此进入破产重整而不是破产清算。”我这样回答。

       然而手机那头发来的信息却叫人坐不住:“?3系在长城徐水这边2024年SOP。”

       终究,长城拿走华晨的位置,成为中国自主汽车产业优胜劣汰的又一页。

       死不了,好不了

       当汽车行业半数注意力都聚焦在广州车展时,关于“华晨破产”的消息已经铺天盖地。

       许多人没有看明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日发布的裁定书:“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同时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划重点:1、华晨集团资不抵债,构成破产原因。2、仍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

       “破产”这个概念需要科普一下。

       狭义的破产,指的是破产清算,如果用美国《破产法典》(United?States?Bankruptcy?Code)来对照,就是第七章“清算”(Chapter?7?liquidation),需要指派信托人收集债务人的资产,清算后用收益尽可能偿付债权人。在汽车行业,瑞典萨博汽车在2011年破产重组失败之后,于2012年被宣布破产清算,连有着70余年历史的藏车馆都被出售。当然我们知道,后来萨博和汽车相关的一部分资产被国能集团收购,遂有NEVS;再之后NEVS转为恒大所有。

       而很多时候,破产,是“破产重组/重整”的简称,也被称为“破产保护”,对应美国《破产法典》的第十一章“破产重组”(Chapter?11?reorganization),通常不需要信托人执行,债务人持有其资产,尽可能偿付债务,同时其商业活动仍然继续。诸如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2009年的“破产”即为该范畴。

       简单理解,破产重组/保护和破产清算,两者就是“死里逃生”和“死得不能再死”的差异。至少目前为止,华晨还在朝着“死里逃生”的方向走去。

       那么,如何理解法院所说的“仍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整个华晨集团目前有4.7万名员工,这个数量级的就业岗位从政府角度考虑,无疑份量重如泰山。在业务层面,华晨尽管自主品牌乘用车——华晨中华孱弱不堪,但合资公司华晨宝马、零部件公司新晨动力与航天三菱、商用车金杯等板块,在各自细分领域内表现可圈可点。

       股权就更意味着华晨同地方政府关联密切,华晨集团80%股权归辽宁国资委持有,另外20%则归于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厅旗下)。而华晨宝马的直接中方股东是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后者被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百分百持股,兴远东又被百慕大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注册的上市公司)持有全部股权。故而,华晨直接就是辽宁政府的嫡亲,华晨宝马隔了多层“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成为利润奶牛。

       然而,华晨的拯救也并非一件易事。

       按照历史去追根溯源,仰融当年接班“华晨奠基人”赵希友,为华晨开创诸多新局面,却也将摊子铺设过大,金杯通用、华晨宝马合资之后,再同雷诺、罗孚讨论合作,内谋收购陕西秦川。于是祁玉民上台则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坚持以华晨国有资产价值为核心,狠抓华晨中国上市公司股价与市值,却疏于发展华晨自主板块、背离市场和行业规律,成为华晨今日衰落的根本原因。

       业界对仰融神话太多,甚至炮制出“信仰无敌”的荒谬言论,忽略了他后来的“正道汽车”乃是不折不扣的PPT造车。但祁玉民的保守和价值取向决定了华晨整个体系就此扭曲和停止成长。

       从缺少正向技术研发、产品和设计实力不济,市场趋势把握不当、华晨中华V6/7姗姗来迟错失良机,到网络渠道紊乱、一二级网络比例失调,再到人才缺失、一切业务难以推动,乃至过于押宝债券金融市场,给今天的“爆雷”埋下祸根,体系的溃烂和意识的退化远远不是一款车的成败或者一次营销的好坏能够决定或概括。

       长城拿走宝马3系,只是一个开始

       《汽车公社》在行业里最先爆料“长城与宝马合资”,后来业界也看到长城和宝马建立了光束汽车,打算先推MINI品牌电动汽车。

       序曲从来不是旋律的全部。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方面的人士对我们披露称,宝马实际上对于同长城的合资板块,抱有更大的期望,不但未来有望投产MINI全系,同时底盘业务的消息也显示在铺设宝马3系生产线,预计2024年开始量产SOP(Start?Of?Production)。

       这条说法其实挺令人匪夷所思。长城和宝马已有合资公司光束汽车,张家港工厂预计2022年投产MINI电动车,有可能与欧拉同平台。爆料说法意味着什么?首先,MINI国产不止于新电动车,同时还有全系产品。其次,宝马不止打算将MINI交给同长城的合资业务,宝马品牌车型也将落户。第三,生产基地不单单是光束张家港工厂,还会交给长城徐水工厂,也许长城宝马3系在产品序列归属上仍然归于光束所有。

       那么,华晨宝马呢?2022年,宝马将持有华晨宝马75%股权,更接近于完全的控制力。从逻辑上讲,宝马没有理由弱化华晨宝马。但我们知道,2018年华晨和宝马的公告显示,华晨宝马不但会投产IX3这样的电动车,还会将X5这款重磅高规格产品国产。如果的确将3系转交给长城宝马合资公司,那么显然华晨宝马将担负更重的高档宝马产品制造任务。

       倘若爆料完全属实,那么长城宝马将给一系列自主与合资公司“打样”——弱势中国伙伴的合资板块,要么被外方收归,要么被剥夺权限,转给强势中国伙伴的合资业务。

       目前最接近华晨-宝马-长城格局的,当属北汽-奔驰-吉利。奔驰同样希望持有北京奔驰75%股权,吉利也同奔驰合资后基于Smart推出智马达,但以吉利的雄心,很难想象会满足于一款电动微车。奔驰C级等奔驰品牌主力车型是否也会转交吉利-奔驰合资公司投产?兴许有关各方已经在协商和谋划之中。

       这种大胆推演的背景,乃是由于自主阵营的强弱分化,已经达到史无前例的地步。以今年上半年来分析,6月份合资品牌在中国乘用车市场份额达到接近68%新高点,也就宣告自主品牌创下了32.2%的近年新低。整个上半年,自主品牌仅占据了乘用车市场35.3%销量比重,而去年6月和上半年的数据分别是37.5%和39.0%。

       几年前,我们说合资车企缺少SUV,如今从大众到日系车,合资SUV汹涌而来,美系韩系也指望SUV能够带来重振;我们也说合资车企缺少新能源车,如今特斯拉牵头纯电动,德系则领衔插混,席卷中国新能源车市场。所以,补白后的合资品牌,已经让自主阵营再也无法享受“我有敌无”的蓝海红利。

       自主阵营一批弱势者倒下,诸如华泰、众泰、力帆。因此上半年自主品牌累计销量同比大跌30.2%至2,702,890辆,远高于合资车的18.3%和乘用车大盘的22.9%;6月份更是在合资与大盘分别上涨9.5%和1.2%的时候仍旧滑坡13.0%。

       优胜劣汰、筛选机制,从中长期来说对自主头部企业反而是利好。当之前通过山寨、仿制的手法在市场未成熟时混得一席之地的车企纷纷落马,则一旦市场从寒冬回归往常,则强者将分享弱者沉沦后剩下的所有份额。

       整体车市在死去活来的起伏中,跌跌撞撞地闯出生路,这就是车市新生的写照。生死时速的竞赛,必然重新涤荡行业局面,洗牌资源配置,“让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从野蛮生长的混乱中恢复健康上行的秩序。

       而从另一端去审视,消费者也势必在新常态的背景之下更趋理性,加之中国民众越来越懂汽车,也会从终端加速优胜劣汰。下个环节,则是制造端的进步更容易拉升消费者的品位和理性。从而B端和C端在外压的作用下,反而走进了交替进步上升的正循环。

       勿怪行业的丛林法则太过残酷血腥,去芜存菁的马太效应掀起浪涛,被冲击至死的弱者只能成为史页上令人慨叹的名字,而强者则更加坚若磐石,更加待发蓄势。

       文/卡曼?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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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好了,今天关于“正道汽车怎么没消息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正道汽车怎么没消息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